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