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精神,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是缓缴单位缴费部分,所以参保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后,要按时申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缓缴期内,职工需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

(来自武汉人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