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以事后追溯方式补缴中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办理当月起缴费,缴费方式可选择按月或者按照社保年度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个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缴纳本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来自武汉人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