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

申报条件:

1)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安置就医的省直参保退休人员;

2)持有省医保中心核发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3)在安置地确定的门诊特病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2)特殊病门诊治疗医疗费发票;

3)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检查单,治疗单等。

办理程序:

1)由单位持参保人的申报材料,于当年7月1日-8月15日和次年元月1日-2月28日,集中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审核。

2)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即时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3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点:省劳动保障厅东办公楼7层

联系电话:2624239 262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