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笔者认为,企业年金制度的最终落脚点应是让每个个体受益,企业年金基金应成为受益人个人养老财富的组成部分,用以满足其对养老保障的需求。目前,如何使企业年金基金与受益人个人的生命周期相结合,以满足不同年龄层人群的养老、享老需求,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立足“个人养老需求”视角,探讨在现行制度下丰富个人投资选择权的设计思路,增设“投资目标日期”选项,通过期限、风险与期望收益三者的匹配,为企业年金制度“量体裁衣”,成为适合不同受益人的有效养老补充。本文所提“个人投资选择权”,指针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阶段不同组合之间的选择和转换,并非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初期“职工选择是否参加年金计划”。

目前,针对企业年金受益人的个人投资选择权,暂未有明确的文件制度,能对受益人的选择权利、义务、边界进行划分。但从近20年的企业年金实操看,已演化、实践出相对成熟的个人投资选择操作。

政策方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履行的职责有:选择、监督、更换管理人;对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投管人的职责有: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在文件中,并未规定受益人的职责和义务。实操方面,个人投资选择权已相对成熟。普遍由委托人对受益人放开投资选择权,受益人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对预期收益的考虑,对不同投资组合进行初始选择,并在运作一定时间后,综合考虑收益和风险、下阶段经济和资本市场研判,对目前所选择的投资组合进行变更,将新增基金缴款甚至是存量组合资金变更至其他组合。因此,能否在年金计划中实现“个人投资选择权”,受两个因素影响较大:一是在委托人层面,需要摒弃以公司意愿为主导的惯性投资理念,负责企业年金的人事部门要在员工的投教上投入较大力量,自身要具有好的投资基础,并承担更多的管理责任。二是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在技术上,需要有能提供“个人投资选择权”的条件,包括初始的组合选择、增量资金的选择变换、存量资金的调整等。

笔者认为,可丰富个人选择权设计思路,增加“投资目标日期”选项。增加后,年金基金围绕“以绝对收益为主”的投资目标和“相对可控偏低”的风险管理目标,长期、稳健运作,基金按照拟投资目标日期(如3年、5年、10年、15年)进行设置,由受益人进行选择。

在此初始选择下,投资期限到期后,受益人可再次选择(或默认不变)。在基金运营方面,并不影响现行年金基金的运作,不需改变既有的运营系统;在委托人实操方面,真正将权责下放给受益人;在投教方面,可引导职工进行长期投资;市场机构方面,在稳定的负债端期限和可控的现金流的约束下,更有利于发挥长期投资的优势。

相较于个人养老金的“养老目标日期基金”,此项“投资目标日期组合”无需考虑下滑曲线,即不考虑临近投资到日期对于年金基金中权益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敞口的影响。原因是,从理性和现实出发,受益人选择的投资到期日一般将提前于退休日期。

(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