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2020年失业保险小知识。

一、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费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1.用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须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告知职工本人。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投保累计满1年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职工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不满1年但职工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注:职工本人自愿辞职的,不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本人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1.失业保险金

职工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1)2020年深圳地区最低工资为2200元/月,该工资标准的90%为2200*90%=1980元/月;

(2)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

2.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享受其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职工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4.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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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劳动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不当兼职经用人单位提出后仍拒不改正,劳动者入职时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2)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零星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培训及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以下情形,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

(注:深圳地区,劳动者须提前1个月书面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且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仍不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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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法;

(5)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时间、发放时间

1.职工本人应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进行申请。

2.受理部门从受理申请的下个月开始,向职工本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及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1.失业员工(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2.失业保险基金按月为失业人员(职工)缴交“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以及“生育医疗保险”。

(七)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

1.失业员工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员工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6个月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3.每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八)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应办理哪些手续:

1.失业员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需要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2.可通过社保个人网页、微信社保公众号、社保自助终端机等公共办理渠道自助办理失业保险金停领手续,也可通过社保窗口办理

(九)失业保险待遇是否要求本地户口(深户)?

失业保险待遇不要求本地户口,非深圳户口人员失业的,只要满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可以正常申领相关待遇。

(十)失业人员停领后再次失业的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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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失业的,可以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为: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限重新计算;

2.失业人员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一)用人单位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救济方式

1.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

4.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注: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向用人单位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