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针对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并在该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设立的一种补充养老金。具体来说,以下几类人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1.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这部分人群在新制度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但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未实行个人账户,因此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无法体现其在新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贡献。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养老权益,设置了过渡性养老金。
2.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虽然他们在新制度实施后才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他们在参保前已经有一定的工作年限,这些工作年限被视为缴费年限。同样,由于这些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无法体现这部分年限的劳动贡献,因此也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3.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我国正式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前,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就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对于这部分人员,过渡性养老金也是其养老金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人员,可能也会有视同缴费年限,因此也可以获得对应的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情形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是为了保障那些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或政策调整过程中受到影响的人员的养老待遇不降低而设立的,它体现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