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合并的。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是对合并条件、流程及注意事项的详细解读:

一、合并条件

1. 参保人员已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
2. 参保人员已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

在此基础上,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方式有所不同:

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则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参保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合并流程

1. 参保人员需首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并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该待遇领取地。
2. 根据所选的合并方式(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在相应的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三、注意事项

1. 资金转移: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将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反之亦然。但需注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而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
2. 重复缴费处理: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3. 待遇领取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的,应终止并解除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相应的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合并是有条件且需按照一定流程进行的。在合并前,建议参保人员详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