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黑医保发〔2019〕38号)、《黑龙江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黑医保发〔2019〕4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基本原则,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收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建立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包括我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统一基金收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退休人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保持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保持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统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当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女职工享受产假或享受计划生育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计发基数×12÷365×产假天数。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职工原工资渠道解决。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由企业用人单位统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领取。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女职工生育按98天产假计发生育津贴;

难产的,按增加产假15天计发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按增加产假15天计发生育津贴;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产假计发生育津贴;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产假计发生育津贴。

3.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行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设定最高支付限额,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生育保险待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女职工计划生育上环、取环300元;产前检查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5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600元;顺产2300元;难产2700元;剖宫产3800元;剖宫产合并并发症手术4300元;输卵(精)管结扎手术2000元。

参保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并发症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参保女职工怀孕期间或生育后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基金管理

两项基金合并后,统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五)统一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

1.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

2.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持卡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

3.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在参保地发生的生育保险住院费用不计入定点医院总额控制指标。

4.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全区统一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六)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

生育保险待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充分利用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完善统计信息,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当地医保、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按本方案要求同步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运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降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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