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蚌人社发[2020]22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9〕96 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8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户籍在我市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经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退捕渔民,须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二、政府代缴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个人选择1500元标准缴费的,由政府代缴1500元;个人选择2000元标准缴费的,由政府代缴1500元,个人缴费500元;个人选择3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由政府代缴200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政府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

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二)对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2020年由政府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计入其个人账户。自2021年起,由其本人重新选择缴费标准。

(三)鼓励劳动年龄段退捕渔民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今后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申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待遇标准

(一)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达到60周岁时,政府代缴保险费累计不足15年的,不足的年限,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退捕渔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本办法实施的下个月起,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照个人账户积累额22500元(1500元×15年)的标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退捕渔民,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本办法实施的下个月起,按照22500元(1500元×15年)的标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四、办理程序

(一)我市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办理。

(二)乡镇(街道)负责对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捕渔民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形成《蚌埠市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确认退捕渔民身份及相关信息,并在《蚌埠市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上签章后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审核确认后的退捕渔民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

五、资金安排

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六、各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捕渔民参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退捕渔民身份的审核确认。

(三)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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