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福州地区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钢混结构的“二手”住房(不含别墅);

(二)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三)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50%;在长乐区和六县市(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40%;

(四)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五)职工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七)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借款申请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九)办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二、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号)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三)首期款支付凭证;(四)收入证明;(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六)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材料;(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贷款用途分别提交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材料。

三、申报材料

1.《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1份

2.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1份

3.借款申请人户口簿原件1份

4.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5.卖方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职工家庭,另提供: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结果原件1份

7.已付购房款资金托管凭证原件或已付购房款付款凭证原件(包括卖方面签已收妥购房首付资金的声明)原件1份

8. 不动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文本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原件1份

9.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原件份数1份

10.除主贷人外的其他借款申请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参与贷款额度测算或收入认定的,应提供缴存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份数1份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城区管理部部分配套承办银行(入驻市民中心的):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日,早9-12时,午13时30分-17时30分(夏令14-17时30分)

办理地点:城区管理部: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民服务中心三层(建行:324-327窗口;工行:355-363窗口,农行:336、337窗口,交行:338、339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