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符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条件的,应当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来自武汉人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