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

失业职工除提交上述(一)至(四)项材料,还须提交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未就业配偶除提交上述(一)至(四)项材料,还须提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定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3)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市)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每月按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三、西藏生育保险待遇产假: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顺产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产前假15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1.难产的,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

3.第一胎为晚育的(晚育年龄按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法规的年龄标准执行),增加30天;

注:同时符合前款两种以上情形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累计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期限1.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最长享受36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前180天,享受100%生育津贴,后180天,享受65%的生育津贴。实际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以单位批准的产假天数为准。

2.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享受15天生育津贴(其中患宫外孕的,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同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65天生育津贴。

四、西藏生育保险怎么报销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保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保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