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没给我缴纳社保,现在我花了近2万元医疗费没法报销。”今年初,小张找到当地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

  2013年2月13日,小张到湖城一家物业公司做保安,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

  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保,但每月支付200元作为社保补贴。小张没有提出异议。

  去年12月,小张因病住院治疗,公司得知后立即为他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还是晚了点。结果小张近2万元医疗费得不到报销。

  出院后,小张要求公司承担所有医疗费,被拒绝。为此,他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保,承担所有医疗费和经济补偿。

  【分析】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中,公司在小张入职后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小张也没有书面承诺表示要放弃缴纳社保。所以小张可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提出”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

  基于此,虽然法律法规对不缴纳医疗保险所引起的后果未做明确规定,但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实际损失,从公平合理原则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承担医疗费的报销责任,具体承担的费用则参照医保可报销标准予以认定。

  工会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造成相应损失后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依法缴纳社保,不要为一时小利而遭受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