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逐步搭建并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养老保障三大支柱各有千秋,一支柱保障基本养老,二支柱提高养老品质,三支柱提升参与者幸福感。

对于一支柱,国务院于2015年1月1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标志着存在了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近400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一支柱主要是立足于保基本,主要体现社会共济,具备了相对完备的体系,覆盖范围也在持续扩大。

对于二支柱,2013年7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下发《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更好地保障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鼓励社会组织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各省人社部门也相继出台了适合本省的关于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主要发挥补充作用,已经有良好的发展基础,补充养老作用初步显现。

做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谁能参加?怎么参加?缴纳金额多少?怎么支付?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给出了权威回应。做为个人养老金,在一定额内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接的养老金投资产品兼顾安全性和盈利性,并且不允许提前支取,真正意义上达到养老的目的。个人养老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顶层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是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个人养老金外,还有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这二者都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完善机构养老功能和布局,仍是我国在一定时间内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共同富裕任重而道远。《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向前迈动了一大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适应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有利于在基本养老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能够再多一份收入,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

(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