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牢社保基金“安全网”-社保迷

从酝酿到出台历时3年

记者:《条例》共三十六条,请您介绍一下其诞生的过程。

李永军:《条例》从酝酿到出台持续近3年时间,来之不易。整个过程层层推进:

一是紧盯问题堵塞漏洞、补齐短板。近年来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暴露出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责任不明、内控不严、监管不力、数据不通等,必须找准症结、分类施策,坚决堵住漏洞、防住风险。

二是立足实践系统总结、经验集成。2021年4月以来,按照人社部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湖南省开展社保基金管理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持续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取得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配套出台数据共享比对、社保卡管理、经办内控管理等若干办法,系统总结、深入集成,通过立法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凝聚共识联动发力、积极推动。湖南省委、省政府把立法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的重要举措,高位推动。《条例》经历了立法计划调研和立法计划出台两个阶段,被纳入湖南省2023年度“法治为民办实事”省级项目。经过多轮调研、多番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反复打磨,提交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历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最终公布。

记者:《条例》基本思路是什么?您印象中争议最大的是什么?

李永军:《社会保险法》作出提纲挈领的制度设计,我们立法的基本思路主要是围绕《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体现湖南特色,总目标是实现“基金全过程安全、管理全过程规范、运行全过程公开、责任全过程落实”。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社保基金管理专项整治经验,针对问题进行规范,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

二是坚持系统思维。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条例》认真梳理社保基金运行各环节,坚持制防、人防、技防、群防,全方位切实织密织牢社保基金监管“安全网”。

三是坚持务实管用。充分考虑《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力求突出实效。

四是坚持湖南特色。重点结合湖南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如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督查激励考核、绩效评估范围;明确社保合作银行必须履行的责任,要求社会保障卡面签激活、待遇发放前对个人账户信息进行一致性校验等;对及时止损和追回措施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协议退回、抵扣退回等具体措施;对数据共享、社保卡管理应用、信息公开等进行细化。

《条例》争议比较大的主要是第二十六条“暂停支付,及时止损”和第二十七条“追回措施”。这两条大家认为务实管用且必须体现,讨论过程备受关注,争议焦点在于如何更好平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关系,省人大为此专门就《条例》重要条款组织开展评估论证,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共识。

推动基金监管体系高质量发展

记者:对于守护“养老钱”“保命钱”,《条例》如何构建“铜墙铁壁”?

李永军:《条例》主要是通过行之有效的硬手段,强有力地实现刚性约束,有以下四条措施:

一是强化社会保障卡管理和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卡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应用与服务,规定社会保障卡须面签激活、社保待遇以及补贴须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内容。

二是强化及时止损和追回措施。待遇追回措施包括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回、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从后续享受的社保待遇或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从当事人银行个人账户资金中抵扣等方式;拒不退回的,由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数据共享平台,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数据实时共享比对、实现协同办理方面的责任,防范数据不共享带来的安全风险。

四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健全社保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被监管单位、个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记者:作为基金监管地方性法规,《条例》对推动湖南省社保基金监管体系高质量发展有何深远意义?

李永军:《条例》出台是湖南省社保领域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完善湖南省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推动社保事业更加安全、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从监管体系来看,有了新的突破,《条例》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专门性法规,其出台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更加详尽的法律依据,是我们做好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根本遵循。

从监管主体来看,有了更明晰的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人社、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相关工作责任,还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的工作责任。

从监管内容来看,有了新的完善,包括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情况;基金财政专户、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立、使用等情况;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情况;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保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从监管方式来看,有了更具体的规定,如明确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检查,可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保基金有关资料等七项监督检查措施。

另外,从法律责任来看,规定了对公职人员进行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合作银行的罚则也作了相应规定。

确保“压得实”“管得住”“追得回”“连得通”

记者:《条例》是全国范围内第三个社保基金监管条例,相较于广东、江苏两省社保基金监督条例,《条例》最大亮点或创新是什么?《条例》名称从“监督”变为“监管”,一词之差有何考量和深意?

李永军:在立法调研阶段,我们赴广东、江苏、上海等地进行调研,充分学习借鉴,把外省市好经验、好做法与湖南实际相结合,增强立法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条例》特色和亮点最主要体现在:

明确责任,确保“压得实”。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是本次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监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等五项具体职责,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保基金监管相关工作,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另一方面,对社保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社保合作银行风险防控责任作出规范。

严格监管,确保“管得住”。《条例》严格规范社保基金运行各环节,对征收、拨付作出规定,确保基金“收得到”;明确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用得好”;规定社保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确保基金“管到位”。

强化措施,确保“追得回”。对社保基金的暂停支付或者结算、追回措施,专门设置两条条款作出规定。

畅通数据,确保“连得通”。专门设置第八条信息公开条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保、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用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信息公开内容、时间进行规定,强化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壁垒。

《条例》名称使用“监管”,主要是定位为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从预防管理和监督查处两个方面来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鲜明提出监管概念。使用“监管”一词,更有利于将与社保基金安全有关的管理和监督内容纳入《条例》范围,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各方任务。

记者:《条例》将于下个月(2024年1月1日)施行,留给湖南社保基金监管系统的适应和准备时间并不长。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湖南省都做了哪些准备?如何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李永军:《条例》不是横空出台,而是长久以来湖南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实践中好经验、好做法的积累、归纳和提炼。我们着力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为《条例》顺利实施和落地见效夯实基础。

在系统建设上,“金保工程”二期社保监管监督平台已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实时对接社保经办业务系统,监管险种全覆盖、监管层级全贯通、预警信息更精准,由局部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转变,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通过数字赋能,全面提升基金监管技防水平。

在防控体系上,社保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持续健全,人防、技防、制防、群防“四防协同”持续强化。

在监管机制上,“411”社保基金监管机制进一步固化,即按日开展联网巡查、按月开展疑点数据核查抽查、按季开展经办稽核内控检查、按年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好1次社保基金风险防控联点调研,开展好1次真抓实干激励考核。

在组织实施上,明确全省人社部门“一把手”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合力推动《条例》落地见效。《条例》通过后,我们将趁热打铁,推出一系列宣传解读和新闻报道,并结合学法用法活动、专题培训、警示教育等持续强化宣讲。

今后一段时期,湖南省人社系统将把学习宣传《条例》、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具体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社保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