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些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那么超龄农民工工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些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那么超龄农民工工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省司法厅近日进行了整理,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超龄农民工什么情况适用工伤险?

2016年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哪些人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应该购买?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些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那么超龄农民工工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恢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至于工伤保险赔偿适用的前提则是职工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些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那么超龄农民工工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未购买工伤保险如何维权(怎么督促用人单位购买)?

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四、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全国统一赔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些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那么超龄农民工工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贵州省2018工伤赔偿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对象为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些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那么超龄农民工工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据介绍,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7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4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

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含退休人员),其生活护理费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调整方式为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月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50%、40%或者30%比例计发。生活护理费调整执行时间为每年1月1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同时,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2元。

据悉,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职工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除生活护理费外,伤残津贴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未购买工伤保险受伤后如何获赔?

如果未购买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如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建议及时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没有帮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