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的过渡性养老金主要适用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中人”,即在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关于辽宁过渡性养老金的起始与结束时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起始时间

辽宁省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制度)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因此,过渡性养老金的起始计算时间通常与这一制度实施的时间相关。对于在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在该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需通过个人档案认定)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这部分年限将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结束时间(或持续条件)

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并不是以某年某月作为绝对的结束时间,而是取决于个人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
只要个人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无论其何时退休,都有权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来有过渡性养老金的人会越来越少,因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将逐渐减少。

注意事项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其中,辽宁省的过渡系数较高,为1.4%(全国范围一般为1%~1.4%)。
养老金的并轨(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全并轨)并不会影响过渡性养老金的核算。在养老金并轨后退休的职工,只要存在视同缴费年限,仍然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辽宁过渡性养老金的起始时间通常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1996年1月1日)相关,而结束时间则取决于个人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在养老金并轨后,这一政策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