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养老保险如果没领几年就死亡的情况,其遗属可以领取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丧葬补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的丧葬补助金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关。多地政策规定,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一般为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的24倍;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2. 抚恤金: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的遗属还可以领取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和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金额和领取方式需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3. 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但在个人死亡的情况下,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如果参保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去世,或者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但领取时间不长(通常在139个月内),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4.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若被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再次出现,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待遇的领取和继承手续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遗属在申领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具体的申领条件和流程。同时,遗属在申领过程中应准备必要的材料,如逝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与逝者的关系证明等,并按照当地社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