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社保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申请
一、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在淄博市参加工伤保险,且经淄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需要跨省异地就医的。
二、申请材料
- 《淄博市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 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诊断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
- 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流程
- 参保单位填写《淄博市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 参保单位持申请材料到淄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 淄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 淄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信息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 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四、结算标准
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按照淄博市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计算例子
假设淄博市工伤职工张三在北京市某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费用10000元。其中,符合北京市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为8000元,不符合的费用为2000元。按照淄博市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限额为10000元。则张三的医疗费用结算如下:
- 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8000元;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8000 × 90% = 7200元;
- 个人自付的费用:10000 - 7200 = 2800元。


